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搜索
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校友活动园地 索要“破案奖金”是强迫公民双重纳税
查看: 3079|回复: 0
go

索要“破案奖金”是强迫公民双重纳税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在线时间
2181 小时 
威望
11163  
金钱
8927  
最后登录
2017-7-30 
阅读权限
帖子
6343 
精华
积分
11163 
UID
4339 
1#
发表于 2011-12-23 19: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69届新生 于 2011-12-23 19:29 编辑

□杨文浩  
      江门的乔先生上月丢了车,最近车辆在山西被警方找到。侦破了盗车案件,本是好事,但当公安机关“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要车辆估价20%的“破案奖金”被拒后,这桩好事却让各方陷入尴尬处境。一方面,车主面临有车不能取的困难;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称是“合法”收取奖金;同时,保险公司也称对不合法的支出不会支付。(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警方帮助公民找回失窃的车辆,居然还要公民支付“破案奖金”,真是咄咄怪事。然而,警方还振振有词,因为中国人保和公安部在1994年曾联合发文规定,警方追缴失窃车辆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公安机关破案奖金。姑且不论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单从文件内容上看,警方即便是要“破案奖金”,也只能向保险公司,而不能向失窃的公民索要,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予公安机关破案奖金,而不是让失窃的公民去奖励。
  如果警察破案了,公民还得给警察“破案奖金”,那等于是强迫公民“双重纳税”。因为,公民向政府纳税,就是用税收来购买政府提供的包括维护治安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警察帮助公民追回失窃车辆,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是公民用平时的税收已经购买了并且是应当享受的公共服务。如果警察在破案后,额外要求公民再支付一笔“破案奖金”,那就等于让公民在纳税后再重复纳税购买维护治安的服务,这于法、于情、于理,都无法说通。
  然而,警察要求公民支付“破案奖金”、“破案费”之类的事件并非孤例。此前,黑龙江、河南等地都曾曝出过类似新闻。诸如此类的事件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经过媒体的介入,乔先生没有交纳“破案奖金”,也领回了失窃车辆,但其他人恐怕并没有这样的幸运,而且,警察收取“破案奖金”、“破案费”并不会因为媒体的这次介入也戛然终止。我们还得深挖根子,确保这样的事件不会再重演。警察收取这些费用,原因无非两个,一个是确实办案经费紧张,只能向公民收取“破案奖金”来弥补办案经费;另一个则是将权力私有化,利用公权力帮助公民做一件事,就要等价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小集体开支或者个人中饱私囊。若是前者,地方政府应加大办案经费的投入,让警方有足够资金办案;而后者,警方本身需要转变观念,树立权为民所用的思想,同时,纪检机关要大力查处这种乱收费现象,以及幕后滋生的腐败问题。

杨文浩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Archiver|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 粤ICP备08104060号 )

GMT+8, 2024-11-16 12:31 , Processed in 0.063156 second(s), 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1.5 Licensed

© 2001-2010 Comsenz Inc.

粤公网安备 440103020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