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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茶余饭后 “因公醉死”是对“公”的亵渎(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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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醉死”是对“公”的亵渎(转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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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如梦令 于 2011-5-14 20:00 编辑

         网帖称,南通三余镇副镇长王卫东陪领导喝酒,“喝下两瓶半茅台,致酒精中毒死亡,其家属向政府索赔300万元”。(5月13日《现代快报》)

   “因公醉死”虽然让人觉得诡异,但近年却屡见不鲜。因为公务招待喝酒,看起来是公务,如果喝死了,公家给予赔偿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公”是受到宪法与法律严格界定的,并非借政府名义、动用了公款,就成了“公务”。公款吃喝,虽然是公务人员决定的,动用了公款,甚或有着公务目的,但恰恰是法律和纪律所禁止的,其产生的后果损害到行为人的,按理只能自作自受。

        原因很简单,你花公家的钱海吃海喝,不论是招待自己还是客人,都是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公款吃喝目的似乎在“公”,招待上级是为了为地方争取宽松环境,招待客商是为了招商引资,内部吃喝是为了方便工作等。目的或许在“公”,但手段必须正确,权力行使的程序、方式、边界要受到制度规范。公款吃喝向来是被禁止的,中外皆同。公款大吃大喝,打着“公”的旗号,其实是假借名目,满足私欲。

  有一种流行说法,谓官员大吃大喝是在其位、喝其酒,不得已而喝之,听起来俨然是“公”对官员施加了某种强制。但是,实际上,禁止公款吃喝早已三令五申。在“公款吃喝”、“因公醉死”现象中,“公”其实是无辜受害者。官员不顾禁令,拿纳税人的钱大吃大喝,其实是滥用公权力,不乏犯罪嫌疑。公款被官员非法拿去大吃大喝,“公”已经备觉无奈;现在喝出人命,“被出钱请客”的纳税人还要再出赔偿,天底下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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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2:45 |只看该作者
以我看来应该由副镇长王卫东向其领导私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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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4:56 |只看该作者
吃啊爷的,吃死都低。吃自己的有无咁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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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7:07 |只看该作者
50年的茅台酒现在市场价格大概是两万多一瓶,两瓶半的价值差不多是6万元,是低保人士10多年的生活费用,喝死也算是活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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