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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茶余饭后 德国如何解决行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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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如何解决行乞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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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谢盛友

  俾斯麦1871年统一德国后,颁发了帝国刑法,该刑法的第361条基本上沿用1851年普鲁士刑法的原义,乞讨是一种逃避工作的懒惰,应该受到刑事惩罚。轻者,判处监禁六周;重者,判处五年以下徒刑。

  民主德国时期的东德,因为是社会主义,所以不存在“乞丐”,但是,偷懒逃避劳动者同样判处两年以下徒刑。

       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说过这么一句话:“乞讨作为职业的国家,肯定是治理最差的国家。”

  德国自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讨论“禁止行乞”的问题。支持“禁止行乞”者认为,乞讨败坏城市风俗,比如妨碍商业正常经营,影响邻居的安定。针对性的贴身乞讨,经常是有“进攻性”的,与刑事犯罪很难区分,影响公众的安全、尊严和自由。而根据德国刑法第223,239,240, 185条,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赞同“禁止行乞”者最根本的主张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是,让公民生活安定,而不需要行乞,绝对不是要保障公民有乞讨的权利。

  如何最大限度地“杜绝”乞讨呢?首先必须有一整套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议会立法,而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当今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保障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德国1911年7月1日公布了《社会法典》(Das Sozialgesetzbuch;SGB),最后一次修改是2010年12月15日,经过创立、完善、调整三个阶段,早就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德国先后制定公布了《社会福利保障法》、《工人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促进就业法》、《高度残疾人法》等等等等。

  尤其是《促进就业法》和《高度残疾人法》的规定,让残疾人有就业权并受到社会的保护。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规定,行政机关、企业按在册职工6%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执行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并规定企业解雇残疾职工,须经州劳资部门批准。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已涉及到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多个环节,几乎包括了人的一生的生、老、病、死以及教育和疗养的各个方面。以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为内容的保障,构成了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主体,此外还有发达的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可供选择的保障。

  要最大限度地“杜绝”乞讨,还必须有一整套的青少年保护制度,在这方面,德国各级政府都设有青少年局(Jugendamt)。青少年局干什么的?县一级以上政府都设有青少年局,该局主要负责解决“有问题”的青少年的问题,比如吸毒,未满16岁就生育小孩,被父母赶出家门的未成年者。

  当然,家庭困难的青少年,若上幼儿园、上学读书有经济问题,也由青少年局补助解决生活费(德国中小学是免费的)。

  在德国,畜牧场的一头牛都有户口,生死均必须有证书。显然每个人都有户口,被遗弃的“黑”孩子,青少年局就得收养。父母离婚后,丢下不管的小孩,青少年局也得养。

  德国有一本很厚很厚的青少年保护法律(Jugendschutzgesetz),德国警察配合政府,解决青少年问题。德国是9年义务教育(有些州是10年),若父母不准小孩上学,警察会上门来“抓”小孩,用警车将其送到学校。上课时间,巡逻警察若找到无辜旷课的学生,被逮住,将交给其父母或学校,轻者被警告,重者被罚款。警察定时到学校讲课,内容包括交通安全、吸毒有害、逃学后果、遇难急救等等。

  每个餐馆、加油站等公共场所都得张贴青少年保护法律的主要条款(Jugendschutztafel),这可以到青少年局免费获得,但是,若青少年局官员来检查,哪家餐馆没有张贴,反而要罚款,最低一百欧元,最多两千五百欧元。16岁以上才能喝啤酒,18 岁以上才能喝葡萄酒,餐馆老板卖酒精和香烟给小孩,必须看小孩的证件,违者违法。每个学年结束时,学生拿到成绩单后,都会举行庆祝狂欢活动,当天早上所有媒体和警察都会警告餐馆老板,卖酒精给小孩,一定要检查学生的身份证,而且每半个小时,收音机都会广播警察局这个提醒。  

  为什么在欧洲乞讨,“禁”而不“止”?

  在德国行乞,是“禁”而不“止”,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德国没有联邦统一“禁止行乞”的法律,只是个别城市“因地制宜”,颁发行政管理条例,把乞讨当作违反公共秩序罪,而受到惩罚。那些“假”乞丐,比如谎称“我是无家可归者”,“我的钱包被人家偷了”,这样的“乞丐”已经是骗子,犯刑事罪。

  由于欧盟扩大,边界打开,东欧人(尤其是从罗马尼亚人)“携带”儿童进入德国行乞,德国媒体和社会各界“禁止行乞”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街上在餐馆里经常看见一些罗马尼亚人或吉普赛人,他们利用儿童,强迫其行乞,而乞讨到的钱都归“老板”所得。青少年局长说,这些“行乞”的小孩都是上学的年龄,他们失学行乞,不但违反了德国的社会法,更违背了人的良心。

  汉堡2006年1月11日公布一份民意调查,这份调查是德国明星周刊(Stern)委任Forsa研究院作出的。根据这份调查,只有32%的德国公民认为,应该禁止在市内乞讨,而63%则认为,应该允许弱者在市内乞讨。

  德语国家的奥地利和瑞士,情况差不多。

  写于2011年2月23日,德国班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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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1:45 |只看该作者
社会上有无乞丐、乞丐多或少,很大程度决定于这个社会的经济、教育、和法治的程度,中国香港基本上看不到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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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2: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LiDeJi 的帖子

因为香港啲人唔使乞,港府唔会俾人饿死,议员唔会坐视不理,而且仲大把善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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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2:1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DeJi 于 2011-3-30 22:14 编辑

大陆一些边远穷乡僻壤地区街上乞丐也很少,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反而有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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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8:12 |只看该作者
俾斯麦1871年统一德国后,颁发了帝国刑法,该刑法的第361条基本上沿用1851年普鲁士刑法的原义,乞讨是一种逃避工作的懒惰,应该受到刑事惩罚。轻者,判处监禁六周;重者,判处五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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