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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宿 发表于 2011-5-17 12:51

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 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b]导读[/b]]最高法发布醉驾入刑的最新指导意见,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视案情取保候审;北京东莞多家法院已收到通知。[p=null, 2, left][b]最高法发通知要求各法院上报醉驾案例[/b][/p][p=null, 2, left][b]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b][/p][p=null, 2, left]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p]
[p=null, 2, left]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p][p=null, 2, left]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p][p=null, 2, left]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p][p=null, 2, left]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p][p=null, 2, left]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p][p=null, 2, left]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p]

[p=null, 2, left][b]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b][/p][p=null, 2, left]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p][p=null, 2, left]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找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p][p=null, 2, left]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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