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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届新生 发表于 2015-12-25 00:21

向贫困学生夺食,这校长岂能免刑?

[i=s] 本帖最后由 69届新生 于 2015-12-25 00:22 编辑 [/i]

□何龙  
      向贫困学生夺食,
  这校长岂能免刑?
  用“学生饥肠辘辘,校长嘴边夺食”来形容四川省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一点也不夸张——
  据法制晚报报道,仪陇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后,仪陇县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该县除县城学校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规定有食堂的学校采用早餐方式提供营养餐。
  但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居然贪污了营养膳食补助,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并向上级虚报学生营养款,让部分孩子要饿着肚子走一个小时的路程上学!
  唐某的贪腐得以暴露,是由于学校初中部食堂承包者刘某的告发。法院查明, “营养餐”在大仪小学实行后,刘某和唐某约定,每学期末按实际领取的国家营养早餐款总额的7%给唐某提成。2010年秋季以来,唐某收受的提成款共计3.98万余元。除了收取食堂提成,唐某还曾收过3780元校服回扣。
  这个加起来不足5万元的贪款,比起动辄数千万及数亿的贪污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数额虽小影响却大,因为学生每人每天的营养膳食补助才3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每人每天也才加1元。
  我们可以这么比喻:盗贼从千元穷人家里偷走百元的罪恶,要比从亿万富翁家里偷走百万的罪恶大得多,因为千元穷人被偷走百元,那可是基本生活费;亿万富翁被偷走百万,那只是少了台名车。
  尽管法院在量刑时一般只考虑贪污的数目而不考虑贪污的情境,但在道德上,从饥肠辘辘者嘴边夺食显然要远远恶劣于在金光闪闪的金铺抢劫。那个唐姓校长的混账性就在于,他恰恰是从饥肠辘辘的穷小孩嘴边夺食,况且这些孩子很多还是留守儿童。作为一个受过教育并从事教育的校长,他在穷学生嘴边夺食,已完全冲破了道德底线,表现出动物般的贪婪。
  2015年7月15日,仪陇县法院正是因为唐某“犯罪情节较轻”,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不过相关报道说,唐某在法庭上拿出了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以此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从而减轻了判决。
  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那么凭过去的荣誉证书来改写判决书的判决,也该算是奇葩判决了。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利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建立工作通报、目标责任考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种监督机制,对“营养计划”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仪陇县教育局营养办工作人员也说:“县委县政府其实对学生营养餐非常重视,出台了许多制度,明察暗访,做了很多的工作。”
  这些“高度重视”、“专项监督”之类的陈词滥调我们早已耳熟能详,却很少落实到实际行动中。陈词滥调不可能防止贪婪的校长把学生的营养早餐夺走。它们都是稻草人,只能阻吓一些胆小者。
  现在,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唐某实际上是在证明:即便真被“麦田里的守望者”逮住也可能没事,而那些防止鸟雀偷食的稻草人更是不足为惧。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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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慈 发表于 2015-12-25 15:19

[quote][size=2][color=#999999]69届新生 发表于 2015-12-25 00:21[/color]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4045&ptid=17916][img]static/image/common/back.gif[/img][/url][/size]
□何龙  
      向贫困学生夺食,
  这校长岂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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