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搜索
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原50中校友园地 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查看: 1684|回复: 0
go

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在线时间
196 小时 
威望
1155  
金钱
2857  
最后登录
2012-1-23 
阅读权限
帖子
1709 
精华
积分
1155 
UID
6902 
1#
发表于 2011-5-13 0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编者注: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附件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将电子邮件发至:lifachu@mohrss.gov.cn,传真发至:010-84233796;通过信函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据了解,征求意见截止至2011年5月20日。


  • 分享到空间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Archiver|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 粤ICP备08104060号 )

GMT+8, 2024-6-29 12:41 , Processed in 0.080319 second(s), 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1.5 Licensed

© 2001-2010 Comsenz Inc.

粤公网安备 440103020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