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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校友会广播室 求转发捐血小板给13届校友韦宗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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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转发捐血小板给13届校友韦宗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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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2:39 |显示全部帖子
      此则并非学校方或者校友会发放的公告,请热心的校友小心求证,以免上当。建议有需要的校友或校友家长,通过正式的渠道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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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31 |显示全部帖子
       对于自己不能证实的事情,最好相信自己认为信得过的组织或者机构,对于有需要得到帮助的人,最好也是通过信誉好的组织和机构发出求助。当今不是雷锋时代了,做了好事反惹一身蚁不值得。入夜的晚上,经常会遇到一些单身女子走上前来,说是饿极了,要几个钱买饭吃,我一般都是说带她去找警察帮助,但她们马上就走开了,证明她们并不是真正有需要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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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39 |显示全部帖子
      这类捐助与对灾民的捐助不一样,应该听从专业的意见,不是很丰富的资源最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不应该不权衡利弊地利用同情。一个人的付出可以帮助到别人,那是值得去做的,但如果明知没有多大帮助的,那做了只是浪费。
      另外我看了这条微博至少被转发了近千次,如果转发的人真的有同情心的话,那么按照中国人O型血的比例约为30%算,其中符合O型血条件也应该有2-3百人了。这些人都去捐血小板了,那么应该也够用了,如果他们没有去,那么就难解他们转发的动机了。我不是劝人见死不救,而是希望中国人帮人不要有姿势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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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48 |显示全部帖子
橡草 发表于 2014-6-11 00:22
香港捐血是嚴格的,使用一次性針筒,三个月內到過大陸都不可以捐,体重過輕不能捐。以我在二十五年前捐血的经 ...

      大陆这边即使是为特定病人捐血,实际上也不是直接捐给病人的,所以医院要求病人家属组织捐血时,并不会指定血型的。我曾经为同事捐过血,是单位组织的,也只是到血站捐,很少听说去医院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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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6:03 |显示全部帖子
      输血对于献血者来说,绝不是像撒泡尿那么简单,女性月经是生理现象,每次四天也就失血40cc左右,都会有身体不适的感觉,何况献血是一次过抽掉200cc的血。我献过血我有体会,献血后几天,人都会觉得很虚、奢睡,这只能是一种用自己的健康去换别人生命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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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22:14 |显示全部帖子
张志湘 发表于 2014-6-11 21:35
可惜我是AB型血,帮不上忙。

55岁之前,我参加过义务献血。从早到晚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看来我年轻时 ...

       呵呵,如果有多几个张教授,我感冒发烧都可以要求输血了,你没有丝毫的不适,我却能缓解许多不适,多好啊。不过张教授,你虽然是大我十几年的学长,但从你说你参加的是义务献血来看,我第一次献血的时间(1975年)比你早得多,因为我们那时只有义务劳动,没有义务献血。我们是在连饭都吃不饱的情况下献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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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22:45 |显示全部帖子
misschan 发表于 2014-6-11 21:38
嗯。在这里说2件事吧,也算是回应一下其他学长的帖子。

第一件:我同事前几个星期曾接到一个社区家庭的 ...


       捐血与捐钱不是一回事的,我一个月可以捐十次款,但你未必能捐五次血(或许张教授可以)。现在媒体太发达了,一个有几十年经历的人,圈子可能很多,每个圈子只要每年有一个这样的微信,就足可以令一个善良的人怀疑自己是不是没有爱心。所以,这类呼吁,最好由能够负责任的机构发出(除了真实以外,还应衡量是否有意义)。如果转发只是为了安慰病人而已,那就应该想办法告知浏览者不用敏感甚至不必理会。因为校友会是一个有数万校友的大圈子,以一个人3万天的平均寿命来说,平均天天都会有校友需要安慰。如此这样,像我这么天真的人就天天都会不得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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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01:47 |显示全部帖子
misschan 发表于 2014-6-11 21:38
嗯。在这里说2件事吧,也算是回应一下其他学长的帖子。

第一件:我同事前几个星期曾接到一个社区家庭的 ...


      学妹有些事已经经历过了,但却没有从中学习到什么。督导为什么不同意用中心的名义去募捐呢?这不是简单的因为中心不是医疗机构的问题,而是中心负责不起其中的法律责任。比如我看了转发的微信去捐了血小板,后来医学复核证明这个捐献是没有必要的,那么,到底是由谁来负责以下的法律责任:1,我个人的精神损失、身体伤害和金钱损失,2,我是一个年销售额为80亿人民币的企业的负责人,我离开一天,可能会对3000万的营业额造成影响。如果我捐的血小板在医学上是有效和值得的,我自愿作出牺牲,但不是并且我要追究的话,那转发的人是不能不考虑法律后果的,起码也要准备上法庭应诉。这样的麻烦没有必要去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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