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搜索
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校友会广播室 广州市第一中学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章程
查看: 3284|回复: 0
go

广州市第一中学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章程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在线时间
464 小时 
威望
1989  
金钱
1959  
最后登录
2023-6-13 
阅读权限
帖子
1416 
精华
积分
1989 
UID
1937 
1#
发表于 2014-1-24 10:00 |显示全部帖子 |倒序浏览 |打印
广州市第一中学“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由校友李继威先生于2013年启动建立,每年度评审并奖励一次,旨在鼓励与嘉奖在本校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特别显著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且特别出众的学生。
第二条 宗旨  促进广州市第一中学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学校教师认真执教,青年学生努力学习,推动秉承一中“勤、诚、勇、毅”的校训精神和“阳光、睿智、博雅、强健”的育人特色,藉以推动学校提高教育素质,培养更多杰出精英的人才。
            第二章 奖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奖金的来源
(一)李继威先生捐赠启动资金人民币50万元;
(二)其它校友捐赠;
(三)社会各界捐赠及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奖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一)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的统筹管理使用。
(二)奖金本金存入“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银行账户,其增值部分和本金都可用于奖励及授奖费用开支。奖金奖池保底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在奖金奖池积存50万元以下(含50万),奖金增值部分不够支付当年度奖教奖学金时,征得本“基金”冠名人同意可动用本金,并由“基金”冠名人追加捐赠款项补充本基金。
(三)奖金的管理及使用均遵守“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资金、经费管理条例”,并以“条例”为大纲精神,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校友会“资金管理小组”的监督,每学年审查、核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向校友会和捐赠人报告,在校友会《一中校友》刊物中公示。
第五条 奖金奖池的积累和纪念办法
(一)竭诚欢迎社会各界之士加入本奖学金,共同致力于科教兴国之事业;捐赠人捐赠金额占本奖金比例达5%以上(含5%),经冠名人许可,捐赠人名将在本奖金捐赠芳名录中加上“芳名”。
(二)纪念办法按“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资金、经费管理条例”所规定办理。
第三章 奖金项目及奖励条件
第六条 奖励项目及奖金标准
(一)年度优秀教师按(二)、(三)、(四)得奖学生人数1:1,由学校考核、评议、推荐。
(二)年度高考进入国内高校排名前七名的大学并被录取(清华、北大、、、、、、、、、);或当年高考单科成绩全市第一名;或全区总分第一名。
(三)年度中考全区总分前五名,或单科成绩全市第一名,(体育科除外)或全校总分前三名;且自愿留本校读高中;
(四)国家级(体育总局或教育部官方组织的)单项竞赛奖获冠军者或全国奥林匹克竟赛一等奖。
(五)单人奖金上限20000元,下限5000元。
第七条 奖教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好,对获奖学生公认起主要作用;
(二)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或超额完成一学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且无不良评价或反映;
(三)认真进行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教学建设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八条 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体格强健、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特别优秀。
第九条 单项竞赛奖的基本条件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学习、文艺、体育、科技各项竞赛活动并取得第一名成绩,需提供有效证书(如奖项属多人参与,按该项目参加人数给予人均奖励。)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条 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校共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教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当年9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二条  根据奖励项目的条件,学校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交《“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李继威奖教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经学校研究审定推荐名单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给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并组织联席会议评审,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确认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获“李继威奖教奖学金”名单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由学校会同校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教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个人,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李继威奖教奖学金”是这个奖励金名称的完整表达,不可以分拆或简化使用。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补充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与学校派出代表共同协商,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应在审议前将章程修改案提交冠名人或其授权(继承)人,征询其意见。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2014 年1月17日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Archiver|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 粤ICP备08104060号 )

GMT+8, 2024-5-4 02:32 , Processed in 0.086003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1.5 Licensed

© 2001-2010 Comsenz Inc.

粤公网安备 440103020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