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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综治网》 乔新生 发布时间: 2013-08-26
公安部集中打击互联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在互联网络上肆意诋毁雷锋形象的互联网络造谣者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这是我国净化互联网络传播环境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一些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不断地在互联网络制造事端。他们有组织的推出了一个又一个互联网络新闻事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制造互联网络新闻焦点,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混淆视听,扰乱秩序,转移视线,损害公众知情权的效果。如果对互联网络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听之任之,那么,互联网络非但不能增加社会的透明度,反而会导致社会信息传播更加混乱。正因为如此,打击互联网络有组织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仅仅是为了净化互联网络商业市场环境,同时也是为了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但是,笔者注意到,一些造谣滋事者之所以能够兴风作浪,就是因为部分互联网站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在一些重要的门户网站和互联网络的搜索网站,侮辱诽谤的信息屡见不鲜。
近些年来,由于笔者通过电视平台从事一些法律普及工作,对一些案件发表意见,结果导致极少数案件的当事人利用搜索网站对笔者进行肆意地谩骂侮辱。笔者多次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搜索网站清除有关信息,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侵权责任法基本规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搜索网站运营商出于吸引公众关注的目的,非但不及时清除非法信息,反而将这些信息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这种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使得互联网络乌烟瘴气。
所以,笔者建议,要想从根本上打击互联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必须强化互联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仅可以彻底地摧毁寻衅滋事者的工作平台,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督促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络信息管理,防止一些寻衅滋事者利用互联网络公共平台从事非法市场营销活动,制造一个又一个耸人听闻的恶性新闻传播事件。、
公安机关在追究信息发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将那些刊登这些信息的互联网站运营商一并追究责任,这样才能维护正常的互联网站经营环境。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一些互联网络寻衅滋事者之所以能够得手,根本原因就在于互联网站的运营商里应外合,他们狼狈为奸,共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如果只看到互联网站寻衅滋事者的行为,而没有看到互联网站运营商的推波助澜,那么在打击互联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时候,就会挂一漏万。打击互联网站运营商非法经营行为绝对不能心慈手软,只有让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乔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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