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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故有3個問題:
1:這兩個成年人間接導致兩名未成年女孩溺斃,應該付上誤殺罪責任!湖區不是游泳池,沒有救生員當值,也沒有救生設備。女孩貪玩,不知道危險,兩成年人應該小心照顧。不應該讓女孩下水,也不應該獨自下水游泳。
2:當女孩遇溺事故發生後,兩男成年人,不自量力,潛水救人而錯過救人的最佳時機和最佳做法。應該迅速分工合作,首先盡快報警、呼喚、驚動附近的市民合力救援,利用岸上可以拯救的工具,例如竹條、木頭和板塊等物件投向遇溺者。並且大聲安慰女孩。如果沒有經過拯溺訓練,根本不可以下水拯救他人,因為垂死掙扎的人,力量比平時大得多,一旦被她纏著就死不放手了。
3:兩個成年男子為這兩個女死者,應該付上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他們只是路過的行人,奮不顧身下水拯救他人的行為,當然值得贊揚,拯救成功與否都不應該付上任何責任!假若,沒有拯溺資格的人員,鹵莽下水救人,是愚蠢行為。就算不陪上性命,也可能增加拯救員的拯救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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