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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报载,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都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人中都有该县政协委员段凯兵。如今,两任局长身陷囹圄,而段却只是撤销了政协委员职务,至今未被追刑责。
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鸡蛋留缝”该鞭挞,“苍蝇乱叮”也应唾弃。正因如此,对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了司法设计中。
刑法规定: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立案追责,而且不能缓刑。去年底,“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的,按累计金额处罚。
可在始兴这起对偶性犯罪中,两名受贿者固然落马了,行贿者段凯兵却安然无恙,虽然政协委员被撤销,却免于刑责,委实有些匪夷所思——按理说,段的行径已涉嫌行贿罪,依法当被究责,可他为何却能几近“全身而退”?
这或与行贿处理偏轻的“裁量惯性”有关。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看来,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它都跟受贿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就成因上讲,行贿与受贿确实是性质迥异。行贿虽可恨,却动机复杂:有的是想锈蚀规则牟利,有的则是迫于无奈,花钱消灾、买方便,比如百姓在办事盖章时,不得不“意思”一下,以求通融……在潜规则盛行的语境中,行贿或带有些许被裹挟的成分。王石说“你不行贿好像就成了另类”,就一语道出行贿的蔚然成风。虑及现实,行贿动辄被视作“弱者的无奈选择”,更易于被包容。
从法律角度看,现行刑法规定中,对一般行贿罪定罪较轻。为便于侦破案件,司法部门可能会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对“污点证人”适度豁免。
段凯兵未被追责,是否因配合取证而被“从宽处理”,还是另有理由优待,我们不得而知。但可肯定的是,就算是因特殊原因酌情减免,也不能罔顾法规,完全免责。违法不究,只会损害法律公信,也预埋了腐败的引线。
再者,行贿免于刑责,可能跟法纪衔接“断链”休戚相关。对段凯兵撤销政协委员称号,只是内部处分。但在追责常沦为“以纪律处分代刑罚”的情况下,它或造成了“已予处分”的假象,也转移了舆论视线,而刑法追究,也就此淡化。
正如有专家说的:“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如此反腐跟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受贿落马,行贿免责,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也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因而,反腐要将权力关进笼子,也需对行贿“零容忍”,规避执法纰漏。
佘宗明
佘宗明 <INPUT style="DISPLAY: none" value=0 type=checkbox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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