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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0年住宅用地能否续期规定仍然不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归宿    时间: 2011-6-24 11:56     标题: 70年住宅用地能否续期规定仍然不明确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记者郄建荣 拥有70年使用期的住宅用地到期后能否续期?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有关专家6月23日在国土资源部在京举行的《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1)》发布会上表示
,现行规定并不明确。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界满的自动续期。”这位专家说
,实际上
,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核心问题是
,是否有偿续期。他说
,关于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始终存在较大争议
,最后采取的措施就是搁置争议以后再说。

“有人在解读物权法时说
,目前
,由于大多数住宅用地使用权设置的是70年
,还没有到续期的时候
,等续期的时候再说
,如果到时候咱们国家富裕了可能就免费了。”这位专家说
,全国人大总体态度是不讨论以后再说
,“我个人认为应该有偿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应该有偿”。

在确定了有偿续期之后如何缴费?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缴费?“我们认为
,为了避免对社会关系冲击太大
,在缴费的时候
,对已经期限届满但仍然用于自住的所有权人可以不让他缴费
,等到他转让或者抵押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位专家说
,关于缴费方式的问题
,他认为
,目前在我们国家仍然采取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
,并且在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限届满之后
,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土地权利人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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