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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ass="[td]稿费与晚清民国创作的兴盛——以鲁迅为例 |
作家写作,出版作品,获得一定的报酬,自古有之。在古代中国,“润笔”、“作文受谢”的历史可追溯至汉晋时期,而作为印刷术的起源国,出版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亦至少在南宋即出现了雏形。明清之际,伴随民间商业繁荣和小说的兴盛,开始有文人愿意专门为卖书进行创作,也出现了专门经营刻书买卖的出版商,文人为出版商写书,获得报酬。到晚清时期,上海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稿酬契约,“版税制度”(作者按书籍价格一定比例每册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亦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可以说,出版业是中国“现代化”较早的一个行业。 |
1910年,由著名学者严复倡议设立,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起草的《大清著作条例》颁布。在清王朝垂死的前一年,这部看起来超前得不可思议的法律,反映出时代出版业的兴盛,亦反映出保护著作人的版权,已成为社会共同意识。民国时期,出版业继续兴盛,虽然著作权的法律因时局原因难以执行,但行业、市场的充分发展已经让稿费、 版税制度完全建立起来。晚清民国出版业的发达,不仅催生出“鸳鸯蝴蝶派”等市民通俗文学,更重要的是,还催生了以国家、民族、阶级、人生或者纯文艺为精神旨归的精英文学、评论,涵养了一大批经济独立、人格自由、具有社会批判精神的近现代文人。而其中,鲁迅可谓一个突出代表。 来上海之前,鲁迅最重要的收入是任各种教职的薪资,稿酬仅是他收入的一小部分。而来到上海之后,发达的出版业,较高的稿酬、版税回报,让鲁迅成为一个全职作家。鲁迅并不讳言为稿酬而写作,“以钱为卑鄙者,倘能按一按他的胃,那里怕总还有鱼肉没有消化完,须得饿他一天之后,再来听他发议论。” 鲁迅还为维护自己的著作经济权与出版商打起了官司,也曾为增加自己作品的销量而登过广告。而鲁迅获得的收益也是巨大的,据统计,鲁迅在上海十年期间,版税、稿费等方面的收入合计近6万圆(相当于如今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仅远超当时一般民众的收入水准,在行业里也属于顶尖。 无疑,为稿酬而写作并未影响鲁迅作品的战斗性,反而是巨额稿酬让鲁迅有了充裕的写作时间和空间,从而诞生了那些伟大的作品。同样的,茅盾、 郁达夫、 郭沫若、张恨水,张爱玲,一大批杰出的作者和作品,正是在这个出版业环境下诞生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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